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534号原告戎某某,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秦国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曹家忠,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郭某某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2007年11月,原、被告结婚后在襄城区租房居住,2013年原告出走,被告为照顾小孩,回到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熊庙村4组居住至今,本案应由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郭某某提供有本人户口簿及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熊庙村村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襄城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