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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侯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雷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24号原告侯雷,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九元由原告侯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厉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也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