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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颜传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颜传传,周胜利,周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67号。责任人:郑秀伦,行长。被执行人:颜传传,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周胜利,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周传清,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颜传传、周胜利、周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商初字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传传、周胜利、周传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无保全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颜传传、周胜利、周传清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发布了被执行人颜传传、周胜利、周传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颜传传、周胜利、周传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颜传传、周胜利、周传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商初字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颜传传、周胜利、周传清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宪审判员  郑开金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