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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亚涛、王爱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亚涛,王爱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5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泽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明伟,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成夫,该单位法制股股长。被执行人杨亚涛,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王爱勤,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亚涛、王爱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虞人口征字(2015)0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豫142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虞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杨亚涛外出务工,杨亚涛和王爱勤家中经济状况一般,无门面房、车辆等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5执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钟审判员  刁 建审判员  陈海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