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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0306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韦俊,沈维国,谢其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沈某国,谢某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15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男,1997年9月27日出生,云南省广南县人,壮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沈某国,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谢某盼,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肺结核暂不执行。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沈某国、谢某盼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仲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沈某国、谢某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韦某、谢某盼、沈某国及尹宝杰(未满16周岁)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田社区沙博小区64栋一楼,将深圳市新田兴田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一台冰箱及一张麻将桌窃走,随后以100元卖给路边收废品的男子,每人分得25元。一周后,韦某、谢某盼、沈某国及尹宝杰从观澜街道新田社区沙博小区后面的工地上窃走深圳市宝地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铝合金材料若干,将赃物卖给路边收废品的男子。2015年11月初,韦某、谢某盼、沈某国及尹宝杰再次来到观澜街道新田社区沙博小区64栋一楼,撬开门锁进入屋内,将深圳市新田兴田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两个铝合金窗户和一个铝合金门框拆掉,并以80元卖给收废品的男子,每人分得20元。2015年11月19日,韦某及尹宝杰从观澜街道新田社区沙博小区后面的工地上窃走深圳市宝地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电线,由沈某国、谢某盼帮忙剥掉电线外皮。2015年11月19日凌晨,巡防队员巡逻时发现沈某国、谢某盼、尹宝杰形迹可疑并将其控制,从沈某国处查获五把小刀及11束铜线。2015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韦某抓获归案。冰箱、麻将桌、铝合金门窗因赃物未缴回,品牌型号不详;废铜线因没有提供及确认其含铜量等相关信息,规格型号不详,深圳市龙华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沈某国、谢某盼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被告人韦某、沈某国、谢某盼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张某的陈述、5把刀具、11束铜线(照片)、提某、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沈某国、谢某盼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沈某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谢某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缴获的作案工具刀具5把,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11束铜线,依法发还所有人深圳市宝地利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芊  妍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雪  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5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