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东旭与文小波、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旭,文小波,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469号之一原告赵东旭,男,生于1978年4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英,女,生于1960年12月3日,汉族,系原告赵东旭姐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汉,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系原告赵东旭姐夫。被告文小波,男,生于1971年11月24日,汉族。被告李红霞,女,生于1979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旭诉被告文小波、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东旭与被告文小波、李红霞已自行达成新的协议,故原告赵东旭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旭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案件保全费1433元共计3408元由原告赵东旭负担。审判员 刘羽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启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