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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邓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邓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886号原告邓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魏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邓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