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字第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朱大云与鲁梅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175号之一申请人朱大云。委托代理人李琛(祖孙关系),天津市给力人生食品有限公司司机。被执行人鲁梅洁。朱大云与鲁梅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750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