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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字第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朱大云与鲁梅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175号之一申请人朱大云。委托代理人李琛(祖孙关系),天津市给力人生食品有限公司司机。被执行人鲁梅洁。朱大云与鲁梅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750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