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6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陈铭诉被告缪墘温、郭佺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陈铭,缪墘温,郭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6民初192号原告林陈铭,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缪墘温,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郭佺良,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陈铭与被告缪墘温、郭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陈铭以已与被告缪墘温、郭佺良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缪墘温、郭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陈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陈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林陈铭负担。审判员 胡坤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琴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