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沧州京恒化工有限公司与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京恒化工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京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沧州京恒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明杰审 判 员 李 健助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依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