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6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673-1号原告黄某。被告赵某。黄某诉赵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何雁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