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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6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673-1号原告黄某。被告赵某。黄某诉赵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何雁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