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恢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红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恢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吉红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红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