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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管昌国与郁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昌国,郁晓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837号原告:管昌国,男,汉族,1973年2月7日生,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郁晓鸣,男,汉族,1981年8月6日生,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昌国与被告郁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郁晓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的(帐号为62×××33)存款560000元予以查封,并由第三人耿敏霞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胡庄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商办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管昌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郁晓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的(帐号为62×××33)存款560000元。二、查封第三人耿敏霞所有并提供担保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胡庄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商办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