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2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敏与上海乾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上海乾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0285号原告张敏,女,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乾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杨超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上海乾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