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锦州丰禄贸易有限公司与李雪婷、李瑞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丰禄贸易有限公司,李雪婷,李瑞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锦州丰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雪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吉伟、孟庆男,系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婷,女,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李瑞玲,女,1958年1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吴兵,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锦州丰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婷、李瑞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自锦州市辽西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得机动一辆,该车辆一直被李育州占用拒绝返还。李育州擅自处分公司资产共计165万元。李育州已世,李雪婷系其女儿,李瑞玲系其妻子。另外,被告李雪婷自原告公司取走办公电脑一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上述财产。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中,锦州丰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未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且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未得到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因此,原告锦州丰禄贸易有限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应予以驳回。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锦州丰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民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人民陪审员 王海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