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民委员会与耿宏亮、杜远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民委员会,耿宏亮,杜远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24号原告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张丽,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宏亮,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远更,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余东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耿宏亮、杜远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耿宏亮、杜远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门 艳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