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商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甲,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722号原告商某甲,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薛某甲,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甲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