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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商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甲,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722号原告商某甲,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薛某甲,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甲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商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