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敏与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初字第2731号原告赵敏,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牛小苗,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春燕,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诉被告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赵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赵敏负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