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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谭乔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乔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刑初62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乔文,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后于2016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乔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乔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谭乔文在其居住的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一下简称彭水县)郁山镇XX路XXX号的家中卧室内容留蒋某某、吴某某、高某三人吸食毒品。经尿液检测,谭乔文、蒋某某、吴某某、高某尿检均呈阳性。2015年1月21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谭乔文的家中将其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谭乔文因于2015年1月18日吸食毒品,被彭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后于2016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乔文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吴某某、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谭乔文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乔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谭乔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乔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