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忠与被告于亮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忠,于亮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605号原告:于海忠,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于亮厚,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忠与被告于亮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海忠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忠撤回对被告于亮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海忠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德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