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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罡与祖琪、王金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罡,祖琪,王金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66号原告:王罡。被告:祖琪。被告:王金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罡诉被告祖琪、王金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罡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