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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淑杰与李柏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杰,李柏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张淑杰,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柏凤,女,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淑杰诉被告李柏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柏凤经营鸿骥碳烤自助餐厅、鸿骥窑烤,原告张淑杰受雇从事临时后厨工作,雇佣期间原告欠被告3533元工资未给付。2013年8月26日,被告张柏凤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被告因经营不善结束经营,但一直未给付被告所欠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3533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柏凤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