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953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9年4月13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1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廷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