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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953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9年4月13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1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廷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