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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乃转、陈钦秋与杨美连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乃转,陈钦秋,杨美连,金启巍,李月双,缪必建,陈维辽,谢金香,梁世幸,梁奕虑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360号原告:胡乃转。原告:陈钦秋。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美连。第三人:金启巍。第三人:李月双。第三人:缪必建。第三人:陈维辽。第三人:谢金香。第三人:梁世幸。第三人:梁奕虑。在审理原告胡乃转、陈钦秋诉被告杨美连及第三人金启巍、李月双、缪必建、陈维辽、谢金香、梁世幸、梁奕虑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乃转、陈钦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乃转、陈钦秋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乃转、陈钦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乃转、陈钦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