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马玉兰继承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马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55号申请人杨秀英,女,汉族,1931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王多梅,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玉兰,女,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杨秀英与被申请人马玉兰继承纠纷一案,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马维元(已去世)名下在阿拉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9203201210000002******)予以冻结,并且提供太平洋保险公司保函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维元(已去世)名下在阿拉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9203201210000002******)予以冻结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张 朝 霞审判员 董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