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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源灿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合力化工有限公司、周启晓、李晓敏、余震、姚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源灿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合力化工有限公司,周启晓,李晓敏,余震,姚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447号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温小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宏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源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启晓,经理。被告青岛合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余震,总经理。被告周启晓,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李晓敏,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余震,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姚蕾,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源灿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合力化工有限公司、周启晓、李晓敏、余震、姚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55元,撤诉减半收取2052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