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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827号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98882-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邮亭镇火车站居委二组。法定代表人:林辉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祖金,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被告:陈诚,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