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生福与徐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福,徐成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332号原告:张生福,男,汉族。被告:徐成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福与被告徐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福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生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生福自行负担。审判员 颜廷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新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