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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洪岩与方伟、张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岩,方伟,张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456号原告:王洪岩,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方伟,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张英,女,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岩与被告方伟、张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洪岩负担。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