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洪岩与方伟、张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岩,方伟,张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456号原告:王洪岩,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方伟,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张英,女,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岩与被告方伟、张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洪岩负担。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