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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贤甜与刘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贤甜,刘文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757号原告施贤甜,女,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文静,女,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贤甜诉被告刘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贤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贤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贤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施贤甜负担。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