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雷淑琴与陕西师范大学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淑琴,陕西师范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淑琴。被执行人陕西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程光旭,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雷淑琴与被执行人陕西师范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师范大学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淑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师范大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4349.33元,其中案款人民币33940.33元,本院执行费人民币409元。上述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