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海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16)苏1204民初294号原告黄某,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刘海祥,1966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黄某与刘海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海祥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