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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戴秋燕与许舜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秋燕,许舜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80-2号申请执行人戴秋燕,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舜钰,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许舜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舜钰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戴秋燕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但被执行人许舜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4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许舜钰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许舜钰名下除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外,无银行存款及其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0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许舜钰名下的上述房产;3、于2015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许舜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并于2016年3月30日至南安市张贴执行决定书。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许舜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长城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