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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祥祥与卢建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祥,卢建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69号原告吴祥祥。被告卢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祥诉被告卢建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200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吴祥祥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