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常清与刘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清,刘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514号原告张常清,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凤燕,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清与被告刘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张常清负担。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