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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戴健与被告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健,吕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戴健,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吕俊,男,汉族。原告戴健与被告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戴健无法明确吕俊的出生日期、户籍地等身份信息。经本院调查发现,南京市有多名“吕俊”,且未发现有户籍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林场路江宁汽车六队家属楼三单元602室的“吕俊”。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现原告戴健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海勇人民陪审员  吕均东人民陪审员  刘贤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广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