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丁双权与范道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权,范道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736号原告丁双权,男,1980年5月19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范道师,男,1978年12月10日生,现住江苏省沐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双权诉被告范道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双权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且已实际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丁双权负担。审 判 员 丁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