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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丁双权与范道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权,范道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736号原告丁双权,男,1980年5月19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范道师,男,1978年12月10日生,现住江苏省沐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双权诉被告范道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双权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且已实际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丁双权负担。审 判 员 丁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