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哀璎容、邓文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6-3#。法定代表人苏定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碚工商经处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2014年11月11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14个款式的服饰进行了抽样,经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有5个款式的服饰被判定为不合格,分别为CKJEANS服饰产号J301019、产号4BF0437、产号4AF0435、产号4BF0438及原厂号为L4FM5584S0(货号:7942205708)CalvinKlein服饰。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上述5款不合格服饰的货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渝碚工商经处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服饰的行为。2、没收产号为J301019的CKJEANS服饰41件,产号为4BF0437的CKJEANS服饰20件,产号为4AF0435的CKJEANS服饰29件,产号为4BF0438的CKJEANS服饰11件,原厂号为L4FM5584S0(货号:7942205708)CalvinKlein服饰6件。3、没收违法所得43480.09元。4、处罚款人民币164000元整。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碚工商催告字(2015)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值金额共计327684.7元,税后所得为43480.09元。另查明其销售上述5款服饰缴纳增值税7545.55元、附加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905.47元。鉴于作为销售商的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并不知道其销售的服装为不合格商品,在接受调查时能够提供其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渝碚工商经处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服饰的行为。2、没收产号为J301019的CKJEANS服饰41件,产号为4BF0437的CKJEANS服饰20件,产号为4AF0435的CKJEANS服饰29件,产号为4BF0438的CKJEANS服饰11件,原厂号为L4FM5584S0(货号:7942205708)CalvinKlein服饰6件。3、没收违法所得43480.09元。4、处罚款人民币164000元整。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碚工商催告字(2015)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三项、第四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渝碚工商经处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渝碚工商经处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