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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华诉XX、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XX,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311号原告张华,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南社区213组。被告XX,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黎明村。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学府芳苑办公楼00单元01层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XX、被告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0元,减半收取308.0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施长顶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春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