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5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水江林业局与席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江林业局,席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504民初1号原告白水江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单秉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尚佑,系该局职工。被告席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水江林业局与被告席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水江林业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席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水江林业局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水江林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水江林业局承担。审判员 罗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靖金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