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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惠虹与陈文斌、王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虹,陈文斌,王兴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02号原告陈惠虹,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宗晨,福建永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斌,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平区。被告王兴妹,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延平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延生,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惠虹与被告陈文斌、王兴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惠虹于2016年4月14日以收到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虹撤回对被告陈文斌、王兴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陈惠虹承担。审 判 长  许庆征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人民陪审员  胡苾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