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473号原告贾某,女,汉族,34岁。被告刘某,男,汉族,39岁。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经协商和好,现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