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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473号原告贾某,女,汉族,34岁。被告刘某,男,汉族,39岁。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经协商和好,现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