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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焦晓红与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晓红,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焦晓红。委托代理人温辉,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路副2号。法定代表人贺丰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勇。委托代理人王芙蓉。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施秉银,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维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晓红与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晓红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晓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91元,退还原告焦晓红3000元后,由原告焦晓红负担891元。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