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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贺快红与谢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快红,谢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01281号原告贺快红。被告谢争。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快红与被告谢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快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快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快红承担。审判员  李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