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东平县沙河站镇东巴掌柳村民委员会与吴兴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沙河站镇东巴掌柳村民委员会,吴兴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250号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东巴掌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同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太军,东平沙河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东巴掌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兴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东巴掌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东平县沙河站镇东巴掌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西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