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明与房县上龛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房县上龛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市民。被执行人房县上龛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定盟,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明与房县上龛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县上龛乡双龙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和武审 判 员 许 满人民陪审员 向绍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礼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