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28���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31日对被告人林某甲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为享受国家惠民政策,与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订立育肥猪养殖保险合同,在实际养猪1200头左右的情况下,将饲养育肥猪头数虚报为3000头。被告人林某甲于2015年11月19日骗取防疫费人民币648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乙、邹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保险单,投保申请明细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罚没款专用票据,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甲系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赃款已返还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96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钰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