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忠军与付振、曹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军,付振,曹莉,孙鸣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348号原告刘忠军。被告付振。被告曹莉。被告孙鸣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军诉被告付振、曹莉、孙鸣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