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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忠军与付振、曹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军,付振,曹莉,孙鸣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348号原告刘忠军。被告付振。被告曹莉。被告孙鸣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军诉被告付振、曹莉、孙鸣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