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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邓杰与薛如秀、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前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杰,薛如秀,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前旗分公司,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邓杰。被执行人薛如秀。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前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总公司楼内)。负责人薛如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王士东,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薛如秀、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前旗分公司、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武汉神龙东信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用于本案担保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6M1地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开国用(2013)第4号;使用面积:42623.86平方米)。现因本院做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武汉神龙东信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用于本案担保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6M1地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开国用(2013)第4号,使用面积:42623.86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晏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