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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唐来福与王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来福,王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71-3号原告:唐来福,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科,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来福与被告王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来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来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诉讼费145元,由原告唐来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 鹏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金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 敏 来自: